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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08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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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上動議二讀《2008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8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二項條例草案」),配合剛才動議二讀的《200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第一項條例草案」),藉以落實2008-09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有關葡萄酒等的第二部分建議,即撤銷為徵稅而設的牌照及許可證安排。

  第二項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以便將現時暫時保留的相關牌照及許可證安排無限期停止執行,除非將來有關酒類飲品再需要繳稅。

  撇除第一項條例草案所載述的修訂,現時為保障政府收入,貿易商需要就上述酒類的入口、出口、貯存和製造申領牌照。此外,他們也需就這些酒類在香港境內的搬遷申領許可證。

  法例修訂通過後,葡萄酒商不再需要為進口或出口、製造、貯存或搬遷這些貨品而申請任何牌照或許可證。香港海關也不再需要為徵稅而就有關酒類飲品進行估值。撤銷這些行政安排的建議,不僅可進一步減低葡萄酒業的經營成本,更會縮短進口和出口所需的時間,便利葡萄酒貿易及經銷業務。

  我們建議保留《應課稅品條例》內的相關條文,以便有關的稅項仍可作為政府日後的收入來源。

  第二項條例草案涉及《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的相應修訂。該條例訂明,立法會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的組成,包括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領有進口或出口應課稅品牌照的公司。

  在撤銷有關的牌照規定後,當有關酒類飲品的進出口商現有的一年期牌照屆滿時,他們便會失去在這個功能界別投票或登記為選民的資格。為維持現時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不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在緊接第二項條例草案生效前持有進出口酒類牌照的公司,可獲豁免不受新法例影響,使他們在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可維持不變。

  我們同時向立法會提交第一及第二條例草案,以便議員通過調低稅率的建議後,我們可即時撤銷有關的行政安排。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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