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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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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不少市民關注他們在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使用權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會否考慮檢討現時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列明私人發展商開放上述公眾設施予公眾使用的基本標準(例如須每天開放24小時,可在該等設施進行的公眾活動形式及公眾使用該等設施的其他限制等);

(二) 鑑於早前政府公布在1997年後落成並須提供公眾設施的私人發展項目名單後,發展局局長曾承諾繼續整理1997年前的相關資料,並會在完成有關工作後把該等資料分批上載至政府網站,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以及按已處理的資料,說明政府透過土地契約形式要求發展商在多少個1997年前落成的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設施,並提供該等項目及設施的下列詳情:

  地址  面積  公眾設施的   審批年份
          性質和用途
  ──  ──  ─────   ────

  及;

(三) 鑑於「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規定私人物業撥出地方作公眾通道之用,而屋宇署在2006年和2007年就該等撥出的地方所作出的巡查行動中,確認有違例構築物阻礙公眾通道的個案,政府有否就該等個案提出檢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我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 擬備《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下稱《準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指引,確保在規劃過程中,有一個公平的基礎讓政府保留足夠土地進行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及提供合適的公眾設施滿足市民需要。這些標準與準則,可釐定各類用途所需土地的總面積及全港的分布情況,亦可為個別的土地用途和設施提供選址的準則,更可為各個地區制訂土地用途預算及衡量標準。

  以休憩用地為例,其規劃原則、分類等級、供應標準及其計算方法、用途地帶、選址準則、以至一般的設計指引,在《準則》第四章內有詳細說明。值得一提的是《準則》內有關休憩用地的標準,並無劃分公眾或私人的休憩用地。《準則》亦沒有就由私人發展商提供的公眾設施設下特定的指引。

  一般公眾設施的標準與準則都有列載在《準則》內。但擬備《準則》的目的,旨在預留土地作為規劃公眾設施用途。至於這些公眾設施的開放時間、使用的限制及活動的形式等,均屬運作上的細節,並不適宜納入《準則》內。況且,這些設施使用及運作的細節,亦會按個別設施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分別,不能一概而論歸納成準則。

(二) 地政總署已於2008年3月28日在其網頁公布在1997年或之後落成而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設施及/或休憩空間的私人發展項目一覽表。該署現正就1997年之前落成的私人發展項目,整理一份類似的資料;一俟備妥,我們便會作出公布,但由於涉及的發展項目數目眾多,故較務實的方法為分階段公布該等資料。第二期的一覽表預計可望於本年下旬於地政總署的網頁內公布。

(三) 在2006及2007年,屋宇署就須依據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契約(「公用契約」)在私人物業範圍內撥出作公眾通道的地方作出的巡查中,共發現四處地方有部分公眾通道被違例構築物阻塞的情況,並隨即通知有關人士移除障礙物,以確保公眾通道暢通無阻。在收到屋宇署的通知後,有關人士已主動清除障礙物及保持公眾通道暢通無阻,故屋宇署無須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檢控行動。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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