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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董事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五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8,000元。
群星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城寨風情(商業登記號碼:34505210)董事張志強,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6月至8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4,000元。
群星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城寨風情(商業登記號碼:34505210),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9月至1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4,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合共約65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維港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4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55,991.19元。
另外,積金局亦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15,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東林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9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Quality Source Limited及光師父潮洲麵家,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600元及4,694.8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分別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80元、140元及80元。
完
2008年5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