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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調整環保費用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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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日)刊登憲報,建議調整現時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所徵收的費用。

  政府發言人說:「有關收費調整是根據『用者自付』原則,以達致收回提供服務全數成本的目標。」

  調整費用的修訂規例今日刊憲後,將於下星期三(五月七日)提交立法會。建議的新收費將於七月一日生效。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所收取的費用是作為處理申請與管制建築噪音和使用高噪音建築設備有關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和噪音標籤之用。

  有關的申請費用載列於《噪音管制(一般)規例》、《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及《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規例》。

  根據《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的收費則是作為使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接收設施,以處理來自可在海域航行的船舶的污染廢物,例如液體油類廢物及油類淤渣之用。

  發言人表示,《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訂明的收費,只收回繳付與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承辦商的部分變動經營成本,政府仍須承擔有關服務的全數固定經營成本及建設成本。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的相關規例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所收取的費用曾分別於二○○六年一月及三月作出調整。

  發言人說,有關收費會在未來數年分階段作出調整,逐步達致收回全部開支,以避免一次過大幅加費。

  「政府調整收費時已考慮環保署藉提高效率而節省的開支。該署會繼續採取必需的措施控制成本。」



2008年5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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