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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八題:死因裁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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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下列有關死因裁判法庭的資料

(i)關於須呈報的死亡個案

須呈報的死亡個案         個案數字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總數

病理學家
未能確定死因

死因裁判官
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死因裁判官
批准免將屍體剖驗

死者家屬申請
豁免屍體剖驗

死因裁判官
決定調查死因

就死因開庭研訊

非官方人士
申請展開死因研訊

律政司司長
申請展開死因研訊

(ii)關於無須呈報的死亡個案

無須呈報的死亡個案       個案數字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死因裁判官發出
屍體剖驗命令

死者家屬申請
豁免屍體剖驗

就死因開庭研訊

非官方人士申請
展開死因研訊

律政司司長申請
展開死因研訊

(二)死因裁判官在決定應否展開死因研訊及發出屍體剖驗命令時所考慮的因素?

答覆:

主席女士:

  議員的提問涉及死因裁判法庭的案件數字及運作。經諮詢司法機構後,現答覆如下:

(一)有關死因裁判法庭的資料如下

(i)關於須呈報的死亡個案

須呈報的          個案數字
死亡個案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總數        9,506    9,025   9,422

病理學家未能
確定死因(註)   --     --   --

死因裁判官發出
屍體剖驗命令    3,951    3,437   3,793

死因裁判官批准
免將屍體剖驗    5,555    5,588   5,629

死者家屬申請
豁免屍體剖驗(註) --     --   --

死因裁判官決定
調查死因      1,351    1,061   767

就死因開庭研訊   189     210    185

非官方人士申請
展開死因研訊(註) --    --    --

律政司司長申請
展開死因研訊(註) --    --    --

註:司法機構未有備存關於「病理學家未能確定死因」、「死者家屬申請豁免屍體剖驗」、「非官方人士申請展開死因研訊」和「律政司司長申請展開死因研訊」的統計數字。

(ii)關於無須呈報的死亡個案

  死因裁判法院通常只會處理依據《死因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504章)第4條的「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因此,司法機構並未有存備有關「無須呈報的死亡個案」的統計數字。

(二)死因裁判官在決定是否展開死因研訊或發出屍體剖驗命令時,是依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14條和第6條的適用條文,就該死亡個案的一切相關事實所作出的司法裁定。因此,每個決定所考慮的因素和引用的法律條文都是取決於案件的個別情況。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14條有提及死因裁判官可以進行研訊的情況,如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在可疑情況下死亡或任何人的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等。《死因裁判官條例》第15條,更列明「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的個案」,死因裁判官必須進行死因研訊。所以上述提及的有關情況是死因裁判官決定是否展開死因研訊的重要考慮因素。

  至於屍體剖驗命令的發出,主要是?了找出死亡的原因以及與死亡有關的情況。死因裁判官一般是會考慮病理學家、法醫和醫生的專業意見、死者的病歷、死亡的經過、警方初步調查的結果、遺體外部的檢驗結果等等,以決定是否需要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以上所列各項,是死因裁判官一般會考慮的因素。死因裁判官的裁定是一項司法裁定,他在每一個須要作出司法裁定的個案所考慮的因素,都可能有所不同。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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