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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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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有薪假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目前有多少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按其聘用條款未能享有法定假日以外的有薪公眾假期,並按政府部門列出有關的分項人數?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目的是為政策局局長、部門首長或辦公室主管(以下簡稱部門首長)提供靈活方式,以定期合約形式,在公務員編制以外聘請人手,以應付季節性、有時限或非全職,或受市場波動影響、服務模式正在檢討或有可能改變(例如透過外判方式提供服務)的服務需求。部門首長可自行決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惟須遵守兩項指導原則,即其聘用條件不應遜於《僱傭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以及不應高於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和條件。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享有《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權利,包括有薪法定假日。部門首長也可因應管理需要和運作情況,例如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所服務單位不辦公時,酌情容許這類人員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眾假期放假及支薪。

  雖然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參與部門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事宜,也沒有在中央備存個別部門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聘用條款的詳細資料,但是我們已特別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下聘用最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八個局/部門(包括屋宇署、壎芵p、教育局、機電工程署、食物環境壎芵p、香港郵政、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社會福利署)蒐集有關資料。截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這些局/部門僱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共佔該類人員總數約百分之六十五。根據所得資料,這些局/部門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當中,約百分之七十的聘用條款註明享有法定假日以外的有薪公眾假期,其餘約百分之三十(或約三千三百人)則沒有。在後者當中,實際上約半數可視乎運作需要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眾假期獲准放取有薪假期,詳見附件。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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