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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營養標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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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建議年銷量低於三萬而具有營養聲稱的食品可豁免符合政府擬議的營養標籤制度,食物安全中心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表示,若作出有關放寬會造成極大法例漏洞。

  發言人說,營養聲稱是眾所周知用以吸引消費者的市場推廣手法,但具有營養聲稱的食品並不自動等同健康的食品。

  他說:「給予具營養聲稱的食品豁免,如消費者特別是心臟病、糖尿病及其他疾病的患者進食的所謂健康的食品並非真正健康,他們將會受到不良影響。基於這個原故,我們要求任何具營養聲稱的食品符合規例列明的客觀標準及其他營養標籤規定。」

  「對一般消費者,包括患有疾病的人士,如果他們要確切知道食用的食品是否健康,與營養聲稱有關的資料及與聲稱無關的營養資料是同樣重要的。」

  發言人亦反駁有關要求具營養聲稱的低銷量食品進行營養測試和重新標籤是不可行的說法。他說這些食品在推出市面發售前理應已進行測試,而重新標籤的成本亦應有限。

  發言人說:「有關新法例不容許具有如『不含膽固醇』、『不含糖分』等營養聲稱的產品在港出售的說法亦不正確。相反地,新法例會確保任何具有這些聲稱的食品符合客觀標準,並向消費者提供充分的營養資料。」



2008年4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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