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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銷規避器件及提供規避服務條文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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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署提醒巿民,《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中有關經銷規避器件及提供規避服務的條文今日(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為加強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政府已引入新條文,對經銷規避器件及提供規避服務作商業用途的人士施加民事及刑事責任。根據《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任何人士如進行以下活動,可能要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

* 製作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輸入或輸出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經銷(包括出售、出租、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規避器件
* 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令顧客能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

  觸犯上述罪行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及監禁4年。此外,版權擁有人亦可向有關人士提出民事索償。

  修訂條例中今日同時生效的條文尚有:

* 電影及聲音紀錄的新租賃權
* 表演者的新精神及租賃權利

  《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詳細內容和有關反規避條文的常見問題,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



2008年4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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