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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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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森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學年按該等資助計劃批出助學金的個案當中,金額低於2萬元的個案的數目和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這些個案平均獲批的貸款金額;

(二)過去10年,每個資助計劃每年收到的利息收入;

(三)部分個案成為壞帳的原因;請按壞帳原因列出每個資助計劃在過去10年壞帳個案的分項數字;以及每個資助計劃在過去10年分別有多少宗拖欠還款多於5、10及15期的個案;

(四)貸款人拖欠還款須繳交甚麼額外費用;請列出每項費用的名稱、金額及計算方法;以及每個資助計劃在過去10年每年就拖欠還款個案徵收的額外費用總額有多少;及

(五)會否將現時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下的低息貸款改為免息貸款;以及會否增加給予只符合資格申請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學生(尤其是副學士學生)的直接資助或向他們提供免息貸款,以應付生活開支;若會,何時落實;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於本學年(截至2008年1月31日)獲發放助學金額不多於2萬元的個案數目、這些個案佔所有個案的百分比,以及這些個案平均獲發的貸款金額見表一。

(二)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發放的貸款,年息2.5釐,貸款人在修業期滿後五年內分20期償還。由2002/03至2007/08學年(註二),在兩項計劃下每年還款帳戶的未償還本金總額和利息收入見表二。

(三)學生資助辦事處會在下述情況下考慮就學生貸款作出撇帳:
(i)如貸款人已去世,基於恩恤理由考慮作出撇帳﹔
(ii)使用各種方法後也無法聯絡貸款人及其彌償人,並證實有關貸款無法追討﹔或
(iii)律政司建議作出撇帳。

  由1998/99至2007/08學年,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基於上述原因而撇帳的個案數目載於附件。

  由2002/03至2007/08學年(註二),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拖欠季度還款達5至9期、10至14期及15期或以上的累計個案數目見表三。

(四)在統計上,學資處把連續兩季或以上逾期沒有還款的個案歸類為拖欠還款個案,但因不同原因(包括經濟困難、繼續求學或患病而無法償還貸款)而獲批准延期還款者則不計算在內。「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貸款人如未能在還款到期日前繳付季度分期還款,他們除須清繳逾期的欠款外,還須繳付百分之五的附加費。此外,學資處現正檢討應否和如何根據貸款人所簽立的承諾書,收取因追討欠款而引致的開支及行政費用。

  由2002/03至2007/08學年(註二),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每年所收取的附加費總額見表四。

(五)前核數署於1985年發表的調查報告指出,為使政府的資源能更有效地運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前稱「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應向貸款人收取利息。政府隨後於1987/88學年開始向貸款人收取2.5釐的利息。

  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及「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發放的貸款在貸款人修業期間並不計算利息。因此,實際的利率視乎修業期和還款期而定。假設貸款人修業期為3年,每年獲批同一金額的貸款,分5年攤還,其實際年利率只為1.4釐,屬合理水平。基於上述有關徵收利息的背景和考慮,我們無意把有關貸款改為免息貸款。

  我們在剛公布的「專上教育界別第二階段檢討報告」中,已提出進一步改善「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建議,包括向合資格學生提供經入息審查的低息貸款,以協助他們應付生活開支。一俟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後,我們即會盡快實施有關建議。

註一:由2006/07學年開始,「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均以助學金形式發放。

註二:學生資助辦事處由2002/03學年開始統計有關資料,故未能提供該年以前的資料。

註三:有關數字為「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學生資助計劃」合共的還款帳戶的未償還本金總額和合共收取的利息。學生資助辦事處並未就有關計劃備存分項數字。

註四:所提供的數字為「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和「學生資助計劃」合共收取的附加費。學生資助辦事處並未就有關計劃收取的附加費備存分項數字。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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