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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對涉嫌酒後駕駛的司機進行呼氣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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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一月十五日,警務人員處理一宗涉及一輛由休班警務人員駕駛的私家車的交通意外時,容許該名司機留在車廂內和飲用大量清水,並且看似故意拖延時間,以致在到場後接近一小時才為該名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由於該司機被驗出體內的酒精濃度略低於法定限度,因而只被警誡了事。報道又發現,就警務人員由抵達交通意外的現場至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所需的時間而言,這宗意外和另一宗意外有很大差距。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收到處理該宗交通意外的警務人員的報告,表示延誤了為該名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若有,報告的詳情為何;

(二)有否跟進及調查警務人員處理這次酒精呼氣測試的手法;若有,有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三年,警務人員在交通意外現場為司機進行的酒精呼氣測試當中,驗出司機體內酒精濃度未有超逾法定限度的個案數字和百分比;及

(四)過去三年,警務人員有否接納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延遲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的要求,或容許他們在測試前飲用大量清水;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根據警方處理交通意外的程序,最先到達現場的警員,當找出肇事的車輛及司機後,如有人受傷,警員會首先處理或協助處理傷者;警員並應視乎意外發生的地點及當時的交通情況,先處理交通情況或指揮交通,以協助疏導現場交通及保障其他駛經現場車輛的安全,同時讓緊急車輛能盡快抵達現場。在情況許可下,警員會要求司機盡快進行呼氣測試。

  就本年一月十五日發生的一宗涉及一輛由休班警務人員駕駛的私家車的交通意外,警方已就此個案的處理程序作出調查。

  警方調查結果顯示,最先到達現場的警員,已按程序先找尋肇事的車輛及司機,以及確定是否有人受傷。同時,因為意外發生在高速公路,因此需要即時處理現場交通情況。有關警員也要求派遣其他警員到場協助。由最先到達現場的警員至有警員為該名司機完成檢查呼氣測試的時間相隔三十六分鐘,與警方一般紀錄顯示大部分交通意外有關程序的平均所需時間(即25至45分鐘)相若。事件中並未有證據顯示有不合理之延誤。

(三)在二○○五、二○○六及二○○七年,警務人員在交通意外現場為司機進行檢查呼氣測試當中,分別有四萬二千七百二十四(96%)、四萬二千九百三十一(94%)及四萬二千八百六十九(94%)名司機被驗出體內酒精濃度未有超過法定限度。

(四)根據警方處理交通意外的程序,警員會在顧及是否需要協助照顧傷者及處理意外地點現場的交通情況的大前題下,要求司機盡快進行呼氣測試。除因健康理由外,一般都不會接納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延遲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的要求。反之,警員會視乎情況根據現行法例警告司機,如沒有合理理由而未能因應警員要求提供呼氣樣本,司機可能會受到檢控。

  另一方面,現行法例並無特別條文授權警方禁止被拘留或接受酒精呼氣測試人士飲用食水。據警方了解,現時並無研究結論指出於進行呼氣測試前飲用大量食水會對測試結果有明顯的影響。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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