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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智能身份證上的免費電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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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了促進電子商貿,香港郵政讓市民在二○○三年六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選擇將電子證書植入他們的智能身份證,首年免費使用。該免費使用期其後數次被延長,而最後,在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發出的所有智能身份證電子證書的免費使用期,均獲延長至三年。在二○○六年十一月,政府批出合約予一家外間承辦商,負責營辦電子證書計劃,為期四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三年六月至二○○四年年底期間發出(因而在二○○七年或該年年底前到期續期)的上述免費電子證書的總數;當中在三年免費使用期屆滿後續期的證書數目,以及從中取得的總收入;

(二)處理智能身份證電子證書續期工作所需的費用,是由香港郵政還是上述外間承辦商負責;若由香港郵政負責,截至二○○七年年底處理續期工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印刷、郵遞、電腦設備、網頁研製及人手的費用);

(三)一般向每名到期續期的智能身份證電子證書持有人發出續期通知書的數目,並按發出有關通知書的方法(即郵寄、電子郵件及短訊服務)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香港郵政與上述外間承辦商簽訂的合約有否規定合約期內有效電子證書的最低數目;若有規定,當有效電子證書的數目低於最低數目的規定時,相關罰則或費用的性質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於二○○○年一月成立,在香港郵政轄下運作,負責簽發電子證書。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政府已把電子證書服務外發承辦商營運,為期四年。承辦商沒有向香港郵政收取費用,但可向用戶收取申領及續領電子證書的費用。承辦商須承擔營運電子證書服務的全部開支。在這安排下,用戶數目的多少,會影響承辦商的商業風險及利益,故可鼓勵承辦商致力令電子證書更方便使用及提升續領證書的數目。政府負責監察承辦商向市民提供的服務,而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香港郵政署長維持其認可核證機關的地位。

  就李國寶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在二○○三年六月至二○○四年年底期間,智能身份證上免費電子證書的簽發總數為702 520;於二○○七年年底前,1 347名智能身份證持有人已續領智能身份證上的電子證書,從中取得的總收入為67,350元。

(二)在首批智能身份證上的免費電子證書於二○○六年起期滿後,續領電子證書已歸納為一般申領處理,故並無個別項目的開支記錄。自電子證書服務於二○○七年四月一日起外發營運後,管理申領(包括續領)電子證書工作的開支,均由承辦商承擔。

(三)智能身份證上電子證書的續領通知,已張貼於香港郵政的網站。只有已向香港郵政提供電郵地址的電子證書持有人,會獲發電郵通知。截至二○○七年年底,已發出約230 000份電郵通知。

(四)香港郵政與承辦商簽訂的合約,並無規定有效電子證書的數目下限。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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