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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向準物業買家披露須在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設施以供公眾使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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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關於地產發展商和地產代理就發展項目內部分設施須根據有關的地契或「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開放予公眾使用,向物業準買家作出披露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曾有一些售樓說明書和地產代理向物業準買家提供的物業資料,把設於平台的住客會所及公眾休憩用地描述為「住客專用會所連平台花園」,亦有售樓說明書列明「業主須負責維修及保養政府批地特別條款26(a)項所列之各項目」,然而卻沒有提供有關條款的內容,政府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有否留意到上述情況;

(二) 政府有否研究上述的售樓說明書和物業資料是否誤導了消費者,使他們把發展項目內的公眾休憩用地誤以為是住客專用,以及它們有否列明業主須履行的責任;

(三) 可否詳細列出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規定發展商須在售樓說明書內提供的資料,當中有否包括根據地契或公用契約須開放予公眾使用的設施(例如休憩用地)的範圍和開放條件,以及業主的相關責任;若沒有包括,政府會否修訂有關規定,以便準買家可從售樓說明書獲得有關資料;及

(四) 是否知悉,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就售樓說明書向其會員發出的指引中,有否包括第(三)項所述的資料;若否,會否要求該商會修訂有關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向發展商發出有關未建成住宅樓宇銷售說明書的作業指引(「指引」)的規定,發展商須在售樓書中提供指定的樓宇資料(包括政府租契主要條款),而有關資料在售樓書交付印製時必須準確無誤。此外,現時地政總署在批准發展商的預售樓花申請時所簽發的預售樓花同意書中,會清楚列明發展商除了須嚴格遵循同意方案的規定外,亦須在售樓書提供有關由發展商支付費用(及後由業主分擔)以管理、營運及維修保養的公眾設施或公眾休憩用地的資料;及載有聲明,表明業主須在管理費中按比例攤分有關費用。

  我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 發展商有責任確保售樓書載列的所有資料準確無誤。若售樓書載有任何失實、具誤導性、甚至虛假的資料,發展商有可能因此負上法律責任。另外,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已發出執業指引,要求地產代理必須發放準確的物業資料予準買家。倘發現地產代理違反執業指引或發放不實及具誤導性的資料,監管局可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對有關地產代理作出紀律懲處,甚至撤銷其牌照。我們最近接獲意見及投訴,指發展商在個別項目的售樓書中未有清楚載列政府租契的主要條款。我們已就有關個案作出跟進。

(二)及(三) 正如上文所述,同意方案規定發展商須在售樓書載列政府租契的主要條款(包括地段編號、批租期、地段的用途限制及對購買樓花人士的一般法律權利會構成限制的繁雜租契條款)及其他指定的資料,包括發展項目的一般描述;預期管理公司的身分(如已知悉);承建商及認可人士的姓名;載有發展項目附近重要設施或特徵的位置圖;載有發展項目內的公用設施的佈局圖;公共契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公用地方的定義、委托管理公司的條件、訂定管理費的基礎、管理費的按金);樓宇的預計落成日期;標準樓層的詳細圖則;單位面積表;裝置及粉飾的詳細資料;泊車位的位置、數目及面積;售樓書的印刷日期;交付單位予業主後的雜項收費;業主須負責的任何斜坡維修責任;繳付臨時訂金的提示;及取消買賣協議時會被沒收的款額。

  另外,現時地政總署在批准發展商的預售樓花申請時所簽發的預售樓花同意書中,亦會清楚列明發展商須在售樓書提供有關由發展商支付費用(及後由業主分擔)以管理、營運及維修保養的公眾設施或公眾休憩用地的資料;及載有聲明,表明業主須在管理費中按比例攤分有關費用。

  因應我們接獲的相關個案,以及公眾就私人住宅項目提供公共設施及公眾休憩用地的關注,我們會聯同各相關團體(包括商會、消費者委員會及監管局),研究如何進一步加強發展商在售樓書中披露政府租契主要條款,尤其是由業主負責保養維修費用但須開放給公眾使用的地方的資料。

(四) 商會指引已要求發展商須在售樓書中提供指定的樓宇資料(包括政府租契主要條款);當中包括列明須由業主在租契指明的地方興建及維修任何設施的責任。商會亦已要求發展商在售樓書使用較大或不同顏色的字體,以突顯業主須負責維修保養公共設施的責任的相關條文。當然,準買家亦可參閱政府租契及公共契約,以便了解相關條款的詳細資料。商會已發出指引,要求發展商必須在售樓處備有一份政府租契及公共契約,以供準買家免費參閱。

  此外,商會亦已要求發展商須委任獨立的審計師,證明及核實其銷售安排及售樓書所提供的資料已符合商會指引所載的規定,並須向商會提交有關的審計報告。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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