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訊管理局調查懷疑使用無牌無線電發射設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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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晚(四月二十日)偵測到在102.8兆赫有無牌無線電傳送,主要是民間電台在旺角舉行的公開論壇的話音內容。電訊局已就這宗懷疑使用無牌無線電發射設備事件展開調查。
電訊局發言人警告:「《電訊條例》(該條例)第8條訂明,使用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屬刑事罪行。根據該條例第23條,任何人在知情下參與透過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傳送訊息,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發言人說:「若搜集到充分證據,我們會檢控違例者。曾使用無牌發射器作廣播或在知情下參與此類廣播的人,須承擔被刑事檢控的風險。」
至於有人涉嫌在二○○八年一月十日進行及/或參與無牌電台廣播一事,正如電訊局於二○○八年四月十四日所發的新聞稿所述,該局已完成有關的刑事調查,並將檔案提交律政司。律政司正就涉及該事件的人士是否違反該條例第8條及/或第23條擬定法律意見。涉及該事件的人仍可被檢控。刑事檢控一經提出,預料有關法律程序將如先前涉及指稱違反該條例第8條及/或第23條的同類案件,同樣會押後至上訴法庭就該上訴作出裁定之後的日期進行。
有關就裁判官對電台發牌制度是否合憲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已訂於二○○八年九月十日至十二日進行聆訊。電訊局呼籲各界人士信賴本港的司法制度、尊重法治和保持克制,等候上級法院的判決。
任何人違反《電訊條例》第8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五年;違反該條例第23條則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
完
2008年4月20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21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