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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六條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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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下列規例,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a)《商品說明(提供天然翡翠的資料)令》
(b)《商品說明(提供鑽石的資料)令》
(c)《商品說明(提供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
(d)《2008年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修訂)令》
(e)《2008年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修訂)令》
(f)《2008年商品說明(白金的定義)(修訂)規例》

  上述六條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4條以及第33條訂立。該條例是保障消費者的主要法例,防止不誠實的商戶對消費者作出虛假的商品說明和失實陳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為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我們打算規定零售商在出售天然翡翠、鑽石、黃金、白金及五類電子產品時,須發出發票或收據,載列指明資料。」

  發言人說:「此外,我們亦打算規定出售天然翡翠和鑽石的零售商須在供應地點顯眼位置展示指定告示,列明『天然翡翠』和『鑽石』的定義,以及供應人須在供應該貨品時發出詳細的發票或收據的責任。另外,為避免零售商把白色黃金訛稱為白金,我們建議修訂『white gold』和『platinum』的中文譯名。我們已徵詢業界的意見,他們普遍對建議表示支持。」

  有關規例會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會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008年4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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