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規定被判罰款
***************

  經營創豐潮州粉麵茶餐廳的郭少玲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年假薪酬、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一萬二千五百元。

  該名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年假薪酬給該名僱員,同時亦沒有給予該名僱員放取三天法定假日及支付另外三天法定假日薪酬予該僱員,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41D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第39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

  另一方面,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法定假日或假日薪酬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或法定權益受損,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8年4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