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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修訂令》)會在四月十八日刊登憲報,並在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六日)表示:「《修訂令》旨在更新本地的航空法例,以配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有關適航、飛機設備、安全管理、數據保存和人員牌照的最新規定和建議措施,以及適用於有關上述範疇的國際慣例。」
我們已經就修訂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他們普遍支持有關建議。主要的修訂載於附件。
過去十年,民航處一直通過發出通知、通告和航空資料匯編等行政措施,落實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和建議措施以及適用的國際慣例的大部分修改。
發言人解釋說:「雖然業界一般都會遵從這些行政文件訂明的規定,但我們認為修訂《1995年飛航(香港)令》(《命令》),以實施對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和建議措施以及適用的國際慣例所作出的主要修改,是合適的做法。」
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和建議措施載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的附件。《芝加哥公約》及其附件適用於香港。當局根據《民航條例》(第 448 章)第2A條訂立《命令》,以施行《芝加哥公約》及其附件的主要條文,以及規管一般航空事宜。民航處會繼續沿用一貫做法,以行政措施輔助落實《命令》。
修訂令會自民航處處長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附件
修訂令的主要修改扼述如下:
適航
(a)規定遭受損壞以致不再適航的飛機不得飛行(以及其適航證或認可證亦會失效);
(b)承認根據民航處(行政長官授權下)與另一民航管理局就香港註冊飛機訂定的維修安排所發出的飛機維修許可;
飛機設備
(c)即使香港註冊的飛機並無配備擬定航程的指定設備,或設備性能欠佳,在指定情況下也准許該飛機飛行;
(d)規定飛機須配備區域導航設備和保持高度系統,以加強飛行安全;
(e)規定人員按照香港註冊飛機所適用的操作手冊,或飛機註冊國的法定程序操作機載防撞系統;
安全管理
(f)規定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機構、航空交通服務供應者和機場經營人推行安全管理系統;
數據保存
(g)規定一旦發生意外,相關飛機的經營者或機長須確保妥善保管所有相關飛行記錄器紀錄。而除非調查當局同意,否則不得重新啟動飛行記錄器,以利便航空意外調查;
人員牌照
(h)指明駕駛員和航空交通管制員操作無線電通話須具備的語文能力;
(i)增設一類駕駛員牌照;
(j)禁止飛機維修牌照持有人在健康欠佳或受對精神有影響的物品影響的情況下,行使牌照所賦予的權利;
(k)禁止航空交通管制員在健康欠佳或受對精神有影響的物品影響或感到疲倦的情況下,行使牌照所賦予的權利;
(l)更改見習航空交通管制員牌照、航空交通管制員牌照、商用駕駛員牌照及航線運輸駕駛員牌照的持有人的年齡限制;
(m)更新有關航空交通管制員懷孕的條文;
(n)修改若干類航空交通管制牌照類別的名稱;
定義
(o)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於《芝加哥公約》附件載列的定義,就「定翼機」、「飛機」、「客艙機組人員」 、「飛行情報服務」、「機長」、「航空交通服務監察系統」、「對精神有影響的物品」等詞語採用新的定義。
其他修訂
(p)修訂《命令》相關條文,以配合根據第83分條作出的轉移(即根據《芝加哥公約》第83分條,飛機註冊國家可向飛機經營者國家作出的職能及職責的轉移),例如《命令》第7(1)條,關於飛機適航證事宜;以及
(q)鑑於民航業的發展及實施《命令》的經驗,刪除或闡明《命令》已過時的條文。
完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