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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大範圍停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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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年二月二十五日本港出現大範圍的停電事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共接獲多少宗該次停電引致意外的報告;機電工程署有否接獲電力公司就該事故提交的報告;若有,導致上述停電事故的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改善建議;

(二)政府有否評估上述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及電力公司有否收到市民或企業就上述事故提出的索償要求或投訴;現時有否法例幫助因停電而蒙受經濟損失的市民或企業向電力公司索償,以及政府與兩家電力公司簽訂的新《管制計劃協議》有否該等保障條款;若沒有該等法例或條款,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J枝角一組40萬伏特的高壓電力設施發生故障,部份地區用戶受到約0.08秒的電壓驟降影響。由於中電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聯網,故港島區用戶亦受事故影響。有少數的電力用戶,由於其電力保護裝置較為敏感,導致其設備受影響,其中包括54宗升降機停頓及港鐵因訊號系統受影響,使港島赤A務輕微延誤。

  有關這次電力驟降事故,中電於三月十七日向機電工程署提交了報告。報告指出今次事故原因涉及中電工程人員沒有遵守正確的安全步驟,在維修工程完成後及電路重新接通之前,沒有將附加接地水線移除,因而導致電力驟降事故。中電現正檢討其電力安全工作的步驟。

  機電工程署正審視中電提交的調查報告,並會根據《電力條例》(第406章)就該事故進行調查,如有證據證明有關的中電工程人員違反法例規定,將對該工程人員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機電工程署亦將密切監察中電落實提出的改善措施。

  政府已評估此次事件,根據所得資料顯示,有關電壓驟降事故並沒有引致意外傷亡,亦沒有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現時《電力條例》並沒有條款規管因停電所引致的索償事宜,但市民可循民事訴訟向相關電力公司索償。根據中電提供的資料,在事故發生後中電收到少於10宗的用戶查詢索償事宜,索償金額平均為數千元。

  在政府與兩間電力公司簽署二○○八年後的新《管制計劃協議》中設有各項獎罰計劃,涵蓋範疇包括電力公司的供電可靠性。在這方面,若電力公司的供電可靠性指數低於設定水平,電力公司的准許回報率將被扣減0.01個百分點;同樣地,為鼓勵電力公司提供更優質服務,若電力公司的供電可靠性指數高於設定水平,則電力公司可享有額外0.01個百分點的准許回報。這項新安排有助鼓勵電力公司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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