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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就民間電台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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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新聞界查詢民間電台今日(四月十四日)公布打算於二○○八年四月二十日恢復無牌廣播和要求政府修改《電訊條例》的事宜,電訊管理局發言人今日重申,進行或參與無牌電台廣播,仍屬違法。

  發言人說:「夏正民法官就民間電台作出的裁決清楚表明,繼續進行無牌廣播活動的人,必須承擔再次被刑事檢控的風險。」

  「根據《電訊條例》(該條例)第8條,任何人未取得有效牌照而設置或維持無線電傳送,即犯刑事罪行。該條例第23條亦訂明,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無線電傳送正於違反該條例下維持,並藉該無線電傳遞任何訊息以便進行發送,即犯刑事罪行。因此,任何人如違犯該條例第8條及/或第23條,均可被檢控。」

  有關就裁判官對電台發牌制度是否合憲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該上訴),上訴法庭已訂於二○○八年九月十至十二日進行聆訊。電訊管理局呼籲各界人士信賴本港的司法制度、尊重法治和保持克制,等待上級法庭作出的判決。

  至於有人涉嫌在二○○八年一月十日進行及/或參與無牌電台廣播一事,電訊管理局已完成有關的刑事調查,並將檔案提交律政司。律政司正就涉及該事件的人士是否違反該條例第8條及/或第23條擬定法律意見。涉及該事件的人仍可被檢控。刑事檢控一經提出,預料有關法律程序將如先前涉及指稱違反該條例第8條及/或第23條的同類案件,同樣會押後至上訴法庭就該上訴作出裁定之後的日期進行。

  就會否修改《電訊條例》,發言人稱: 「政府不時檢討與廣播及電訊事務相關的政策和法例。在法庭對該上訴作出判決前,當局不適宜公開討論會否以違憲的裁決為由修訂《電訊條例》。」



2008年4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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