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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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香港屋宇發展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0,182.82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Good Faith Industries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923.8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55元。
完
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