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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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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拿國際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秘書Barbara Poon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三萬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二萬六千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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