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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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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九日)(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千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就《公安條例》(第245章)所指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向本會提供下列的數據?


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   ───   ───

個案總數

須依法通知警方

(i) 並已作出通知的
個案數目

(ii) 但沒有作出通
知的個案數目

不須通知警方

(i) 但有作出通知的
個案數目

(ii) 亦沒有作出通知
的個案數目

在《公安條例》所規定的
限期之後才作出通知的個
案數目

因參與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而

(i) 被捕的人數

(ii) 被控告的人數

(iii) 被定罪的人數


答覆:

主席女士:

  就議員的問題,當局提供的數據如下:

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   ───   ───    

個案總數      1 900    2 228   3 824

須依法通知警方

(i) 並已作出通知的 1 067    981    1 004
個案數目

(ii) 但沒有作出通   23    24     30
知的個案數目

不須通知警方

(i) 但有作出通知的  229    326    427
個案數目

(ii) 亦沒有作出通知的 581    897    2 363
個案數目(註1)

在《公安條例》所規定的 111    103     129
限期之後才作出通知的個
案數目(註2)

因參與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而

(i) 被捕的人數    1 158    23     30

(ii) 被控告的人數    7     7     24

(iii) 被定罪的人數    0     7     0


(註1) 有關數字只包括警務人員在出勤時所注意到的個案的數目。

(註2) 表列的數字限於主辦者因在《公安條例》所規定的限期之後才作出通知,而遭警方發出口頭警告或勸告信的個案數目。至於主辦者在《公安條例》所規定的限期之後才作出通知但未因此獲發口頭警告或勸告信的個案,警方沒有備存統計數字。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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