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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中港兩地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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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九日)(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吳靄儀議員的提問的口頭答覆:

問題:

  近日有不少正在本港服刑的內地人士致函本人,表示希望返回內地繼續服刑,以方便親友定期探望。然而,政府尚未與內地當局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達成協定。就此,政府可否:

(一)詳細交代政府與內地當局就有關安排的商討的進展;

(二)詳細說明至今尚未與內地當局達成協定的原因;及

(三)說明在未與內地當局達成協定前,政府如何處理內地人士要求返回內地服刑的訴求,以及有沒有方法滿足他們的訴求?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據《基本法》第95條,香港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多年以來,透過會議、會晤和文件往來方式,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各項具體安排及問題,包括移交條件和程序等交換意見。現時,雙方仍就有關安排進行交流,希望可早日達成協定。

(二)香港特區政府和內地專家一直都以認真和謹慎的態度,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進行磋商。在過去的討論中,雙方已就彼此的法制及相關問題的理解交換意見,但由於兩地的法律及司法制度迴異,兩地專家仍需就一些複雜的細節問題作進一步的研究和討論。

(三)現時,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只適用於香港特區與海外地區,以及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之間的移交被判刑人士事宜,該法例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澳門特區以外的全國其他地區。香港特區要與內地相互移交被判刑人士,必須按照基本法第95條與內地有關當局議定適當安排,並透過制定本地法例予以落實。在這些工作未完成之前,我們並無法律依據,安排在香港服刑的內地人士,返回內地繼續服刑。

  雖然如此,懲教署明白若被判刑人士能與親友保持連繫,並得到他們的支持,將有助被判刑人士改過自新。故此懲教署一向鼓勵被判刑人士與親友保持通訊,並在有需要時,容許他們致電內地親屬。此外,懲教署也會為犯人安排輔導,促進他們在獄中與其他犯人和諧共處。假如任何囚犯在獄中遇到語言上或其他適應困難,犯人福利主任定會為他們提供適當輔導和協助。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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