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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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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然而,本人接獲投訴,指部分現行政府措施可能令其他種族的香港居民因他們的宗教而受到歧視(例如在學生資助辦事處的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學生若分期償還助學金,須繳付利息,因此信奉回教的學生無法申請資助)。該等投訴亦指,由於醫院管理局向公立醫院住院病人提供的食物未經宗教「潔淨」,因此住院的回教徒無法食用該等食物;居港的錫克教徒往往因他們的宗教服飾而成為警務人員截查的對象,他們的子女在學校亦受到不友善的對待。此外,部分宗教亦欠缺集會或進行禮拜的場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制訂指引,要求各政府部門的人員加深對各主要宗教(包括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回教及錫克教等)的文化的認識及敏銳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有否諮詢不同宗教團體,以收集它們對政府措施的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因應不同宗教文化分別採取了哪些行動,以避免市民因他們的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或無法享用公共服務和福利;以及會否全面檢討現行政府措施,以免發生該等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政府進行城市規劃時,會否因應市民的宗教需要而提供合適的配套設施(包括批出土地及資助各宗教團體興建合適場地進行各類型的宗教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當局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三)信仰自由的權利是受《基本法》第三十二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五條所保障。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務時均需對所有公眾人士一視同仁,公平對待不同宗教信仰的市民。例如,教育局已發出了通告,提醒各學校在制定和修改學校方針時須奉行平等機會的原則和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教育局亦表示所有合資格學生,不論他們的宗教,均可申請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以協助他們修讀以自資形式開辦並經評審的專上教育課程;

(二)一般而言,政府會邀請有關持份者(包括受影響的團體和人士)就任何建議措施提供意見,以提高公眾對措施的了解和完善有關措施。政府進行諮詢時,機構和個人的宗教背景本身一般並不是考慮因素。儘管如此,宗教團體,正如任何公眾人士一樣,可向有關政策局/部門提出他們對政府措施/建議的意見;及

(四)政府在規劃一個地區的土地用途時,會預留適當土地作為「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提供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此等用地是可用作發展宗教設施,但須視乎是否有其他更逼切的土地用途需求和是否符合有關土地的特定限制。宗教團體亦可按《城市規劃條例》中訂明的規定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於規劃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上發展宗教設施。就任何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作禮拜場所的土地而言,如果申請人是宗教團體並為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和信託團體,則可獲給予優惠地價。

  此外,宗教團體可於不違反地契情況下在商業樓宇或商住樓宇內的處所舉行聚會。宗教團體只要符合有關場地使用的申請資格及使用條件,亦可申請使用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設施舉行聚會。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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