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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私人飛機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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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本人留意到,商人及行政人員乘坐私人飛機往返世界各地日趨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私人飛機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的次數和該數字佔該機場的升降量百分比,以及有關數字有沒有上升的趨勢;

(二)私人飛機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對該機場(特別是航空交通控制)的工作量的影響;及

(三)有關當局如何確保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的私人飛機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過去五年商用航空交通的數量有所增長,由二○○三年的1,287架次增加至二○○七年的3,633架次,詳細數字已在答覆內以表列形式列出:

年份 商用航空交通量(架次) 所佔航空交通總量百分比
2003    1 287           0.68%
2004    1 732           0.73%
2005    2 082           0.79%
2006    2 853           1.01%
2007    3 633           1.23%

  商用航空交通量近年雖然迅速增長,但只佔香港國際機場航空交通總量的百分之一左右,對機場及航空交通控制的工作量影響輕微。

(三)商用專機與所有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的飛機一樣,必須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中載有的安全標準及要求,包括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適當的執照,飛機必須配備飛機登記證、適航證和導航設備,以確保飛行安全。

  民航處會監察所有在香港註冊飛機(包括商用專機)的維修和適航水平,飛機必須按由民航處批核的維修作業表所要求,定期進行各式各樣大檢和小檢。大檢由十二至十八個月進行一次;小檢則每天和每次飛行前進行,由工程師和飛行員各自進行,目視檢查飛機的狀況。因應飛機的設計,期間每三至六個月,又會再進行一些額外的維修及檢查。

  香港註冊的飛機必須通過有關檢測、獲得民航處發出的適航證後方可飛行。同樣地,外地監管當局須負責監督其註冊飛機的航空安全。外地註冊的飛機必須遵守其註冊地監管當局制定的安全標準及法則,以確保飛機的維修和適航水平。

  此外,民航處會為香港註冊飛機進行定期的航機運作及文件審查,也會根據外地飛機安全評核計劃巡查停泊在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的外地註冊飛機,以確保香港註冊的飛機和來往香港的外地註冊飛機皆符合國際安全標準。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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