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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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4月8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1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旋基實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8,959.91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完
2008年4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