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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印尼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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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三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與代表印尼的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檢察長Hendarman Supandji簽署兩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

  上述協定是香港特區就國際間合作打擊嚴重罪行所簽署的第二十三份同類型協定。締約雙方在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及有關刑事事宜的法律程序方面可以互相提供各種協助。這項協定包含同類型國際協定的所有重要條款及保障。

  協定訂明的協助包括以下各項:

* 送達文件;
* 取得證據;
* 安排暫時移交被羈押的人以提供協助;
* 就有關的人自願出席提供協助給予便利;
* 提供文件和其他紀錄;
* 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及
* 辨認、追查、限制、檢取、充公和沒收犯罪得益

  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的規定日期起計三十天之後生效。

  現時,香港已與其他二十二個司法管轄區簽署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它們分別為:澳大利亞、美國、法國、聯合王國、新西蘭、意大利、韓國、瑞士、加拿大、菲律賓、葡萄牙、愛爾蘭、荷蘭、烏克蘭、新加坡、比利時、丹麥、波蘭、以色列、德國、馬來西亞及芬蘭。



2008年4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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