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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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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四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35,000元。

  成報報刊管理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37501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及2007年4月至1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4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5,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5,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合共約24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國同發展有限公司及Uni-Pac Retail Packaging Limited,因分別拖欠其三名及九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1,756.46元及57,987.58元。

  積金局亦代1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港幣8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包括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創拓有限公司經營的永恆�}印、何國華經營的彩圖廣告制作及利得楅糧油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269.01元、32,615.74元、605元及564.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此外,審裁官下令一名與訟人,萬通航運有限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1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分別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160元、196元、140元、156元及96元。

完

2008年4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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