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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程序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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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2008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將於星期四(三月二十日)刊憲。

  修訂規例對涵蓋立法會選舉程序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作出修訂。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八日)說:「修訂的主要目的是使立法會的選舉程序與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行政長官及區議會的選舉程序,在適用的情況下予以看齊。」

  所涉及的法例修訂範圍,包括指明除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及監察點票代理人外,監察投票代理人也可以在投票站轉為點票站時,逗留在投票站內。此外,候選人、選舉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也可以檢查明確無效的選票。

  在2008年立法會選舉,地方選區選舉會採用投票兼點票的安排。預計部份投票兼點票站所在的場地(如學校),需於投票日翌日清早交還予管理單位。修訂規例指明,當選管會認為某點票站不再可供或不再適合點算選票,則可以指示有關點票工作轉到另一個點票站進行或繼續進行。選舉主任必須把點票進行或繼續進行的時間及地點通知有關的候選人。

  修訂規例將於四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修訂規例如獲通過,相關的修訂安排將適用於今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2008年3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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