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警方推行措施照顧少數族裔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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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有關警方協助少數族裔人士措施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於本年二月十二日聯同多名關注人權及小眾權益團體的代表與警方高層會面,反映少數族裔人士在與警方接觸時遇到的問題。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警方曾於上述會議表示,自二○○六年起推行了73項協助少數族裔人士的措施,當局可否逐一列出該等措施的細節及開始執行的日期,以及何時會對該等措施的成效作出評估;

(二) 過去三年,分別有多少宗涉及少數族裔人士協助警方調查或向警方求助的案件,需要通曉粵語和日本語、粵語和烏爾都語、粵語和印地語、粵語和他加祿語、粵語和印尼語、粵語和尼泊爾語、英語和日本語、英語和烏爾都語、英語和印地語、英語和他加祿語、英語和印尼語、英語和尼泊爾語的傳譯員協助有關的少數族裔人士與警務人員溝通,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是警方未有提供所需的傳譯服務的;

(三) 有否制訂措施,以確保傳譯員能在30分鐘內到場提供傳譯服務,以及有否制訂指引和提供訓練予翻譯員,以確保他們提供準確、不帶個人意見和不偏不倚的傳譯服務;

(四) 警方會否在協助警方調查或向警方求助的少數族裔人士於警署錄取口供後,主動向他們提供以其母語或英語書寫的口供副本;若會,該項措施將於何時落實;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有否措施確保前線的警務人員不會因不諳中文以外的語言而影響他們調查涉及少數族裔人士的案件或協助少數族裔人士的能力;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務處「關注少數族裔人士工作小組」協調及統籌各警區為加強與少數族裔人士的溝通和聯繫所推行的措施。

  各警區因應個別地區的情況,多年來推行共73項地區措施,以加強與少數族裔人士的溝通和聯繫,並藉此推動少數族裔社群參與打擊罪案。儘管各區包羅的措施不盡相同,但可概括為三個主要範疇:

(a) 結合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政府部門,與少數族裔社群建立聯絡網絡,透過與不同少數族裔地區組織及民生團體會面和經驗分享,加強與少數族裔團體的溝通及緊密聯繫(共27項措施);

(b) 為少數族裔群體舉辦不同類型的活動,包括參觀警隊設施和舉辦短期課程、講座及宣傳活動等,藉此促進少數族裔了解居住的社區,加深他們對警務及執法工作的認識,提高他們對罪案的警覺性,及鼓勵他們參與撲滅罪行的工作(共28項措施);及

(c) 與有少數族裔學生就讀的學校保持密切聯絡,並邀請少數族裔同學加入少年警訊,藉此幫助少數族裔學生融入社會,加深他們對警隊工作的認識(共18項措施)。

  除上述地區措施外,警方亦在中央層面採取了下述措施,照顧少數族裔的需要:

(a) 兩類常用表格和文件(即「有關被警方羈留人士的權利的通知」和「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已翻譯成九種語言(即他加祿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印地語、蒙古語、尼泊爾語、泰米爾語及烏爾都語),於各警署使用;

(b) 警方正籌備成立一支少數族裔專責隊伍,幫助有較多少數族裔人口的警區,提高警區處理與少數族裔人士相關事宜的能力。該隊伍由各有關警區派出代表,透過經驗分享及培訓,增加隊伍成員對不同族裔文化的認識。隊伍成員會兼任其所屬警區內負責少數族裔事務的專責人員,確保有關警區日後能更有效地處理區內的少數族裔事宜;及

(c) 鼓勵各警區招募少數族裔義工,例如在警隊的大型人群管理行動中於警方資訊站當值,加強警方與不同族裔人士的溝通及協調。

  「關注少數族裔人士工作小組」定期舉行會議,檢討有關工作進展和成效,有需要時會繼續制訂進一步協助少數族裔的可行措施。

(二) 按警方的統計數字,在二○○五年至二○○七年期間,少數族裔人士協助警方調查或向警方求助的個案中需要通曉日本語、烏爾都語、印地語、他加祿語、印尼語及尼泊爾語的傳譯員協助的個案數目如下:

語言   個案數目
──   ────
日本語    473

烏爾都語  1,385

印地語    500

他加祿語  2,891

印尼語   3,505

尼泊爾語  2,590

  統計數字純按少數族裔人士本身所操的語言備存,並無進一步細分傳譯服務的另一方是操用英語抑或粵語。上述個案中警方均有提供所需的傳譯服務。

(三) 警方可透過不同渠道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所需的傳譯服務。一般來說,如需要為某位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包括問題第(二)部份提及的六種外語的傳譯服務),警方會邀請已向司法機構政務處法庭語文組註冊的兼職外語傳譯員協助。這些傳譯員須達到所要求的資格和語文水平,方可獲註冊。

  警務人員執勤期間,如遇到少數族裔人士需要傳譯服務的情況,會立即通知有關的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中心會即時聯絡兼職傳譯員,安排傳譯員盡快到場提供傳譯服務。由於傳譯員到場時間受多方客觀環境影響,因此警方並沒有就這方面向傳譯員規定到場時限。

(四) 為確保錄取的口供有效,警務人員與少數族裔人士會面時,除非被接見人士提出使用另一種語言,否則會面必須以該人士的母語進行,而口供亦須以該人士的母語書寫。若口供並非以英文錄取,警方亦可按被接見人士的要求提供口供的英文翻譯本。

  至於向被接見人士提供口供副本方面,若所錄取的是警誡供詞,警方會主動提供供詞副本;若錄取的並非警誡供詞,警方會應有關人士的要求提供副本。

(五) 警隊會按警務人員的語文水平作出適當調派,讓英語會話水平較高的人員出任對英語要求較高的崗位(例如警署報案室的崗位)。若前線人員與非操華語的市民溝通時遇到困難,可向控制台或上級求助,警隊會調派傳譯員或善於該語文的人員到場,協助處理個案。

  此外,如答案第(一)部份所述,警方已將兩類常用表格和文件翻譯成多種語文,於各警署使用。個別警區亦會按區內情況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其他資料或表格的其他語文翻譯本。警方正研究於各警區提供更多表格的統一翻譯版本的可行性。

  警方會繼續於地區層面推動警員與少數族裔社區的交流,包括安排警員參加他們的活動和學習少數族裔語言,以進一步加強警方與少數族裔人士之間的了解和溝通。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