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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公共屋h文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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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4(1)條,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有責任確保向公共房屋居民提供房屋和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自2005年房委會將其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售予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因屋h內沒有雜貨鋪而買不到大膠桶和鐵鎖鏈等家居用品。他們又投訴屋h內的銀行和文康設施越來越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基金」)上市至今,在位於由領匯公司管理原屬於房委會的商場的郵政局、公共圖書館、社會服務機構、康樂設施和政府機構當中,有多少已遷離、其搬遷的原因,以及涉及的商場的名稱和地區;當局有否在原區重置該等設施和機構;若有,有關的詳情;

(二) 是否知悉自領匯基金上市後,有多少所位於領匯公司的商場的銀行、雜貨鋪和中式酒樓結業;及

(三) 針對上述情況,當局有否計劃在領匯公司未有在其商場提供居民需要的康樂設施、零售服務和其他服務的情況下,在有關的公共屋h提供該等設施及服務;若否,有否計劃購回有關的商場,以重新提供有關的服務和設施,從而符合上述《房屋條例》的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匯」)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市後,已成為私營機構,其經營方針和日常運作,完全獨立於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只要領匯的運作符合相關法例、土地契約條文和領匯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及協議,政府及房委會不會干預領匯的日常管理和經營策略。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 根據政府產業署及房委會提供的資料,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領匯上市以來,有二十九個政府機構辦事處遷離領匯轄下物業。詳見附件。

  我們並沒有個別社會服務機構遷入或遷出領匯轄下商場的資料。不過,房委會與領匯訂立的契諾中訂明,在領匯上市後,指定商場內一定的樓面面積須繼續以優惠租金租予營辦社會福利或教育設施的非牟利機構。

(二) 領匯商場的個別商戶的具體業務運作,以及它們與領匯之間的合約安排,屬一般商業運作事宜。政府和房委會並無需要知悉有關資料。

(三) 領匯在其上市時的《發售通函》中指出,該公司將保持以便利為本的零售物業,迎合毗鄰公共屋h之居民及其他訪客之基本消費需求而提供服務。事實上,由於領匯的商場與屋h住宅大廈為鄰,主要服務對象是屋h居民。從營商和市場角度考慮,領匯的經營策略必須切合附近居民的需要和負擔能力。

  根據《房屋條例》第4(1)條,房委會須根據《房屋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以確保……提供房屋和提供(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二零零五年七月,終審法院裁定,確保提供零售和停車場設施,不代表房委會本身須為直接提供者,倘已備有該等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則即使該等設施是由第三者而非房委會提供,房委會亦已確保提供零售和停車場設施。而售予領匯的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受有關地契約束,必須繼續用作零售及停車場用途。政府沒有計劃購回已售予領匯的任何資產。

  在康樂設施方面,房委會一直以來均在各屋h提供合適的康樂設施。房委會會不時聽取居民意見,透過屋h改善計劃,配合各屋h人口狀況,研究增設或更新康樂設施,為居民提供更理想的生活環境。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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