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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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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寶臨漁港的新綽有限公司及其兩名董事盧笑英和夏興樂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九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八萬七千六百元,因此被起訴。法院亦命令該僱主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3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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