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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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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3月11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3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65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表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2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3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黎氏國際有限公司、許康波經營的日聯工程公司及保密印務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9名、6名及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7,266.84元、151,258.81元及120,452.5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嘉峰國際有限公司及晉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674.25元及1,413.1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35元及98元。



2008年3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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