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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承建商及工人注意高空工作安全(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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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近日有工人在大廈外牆進行渠管維修工作時,不幸從高處墮下導致死亡,勞工處提醒承建商在進行高空工作時,必須遵照有關安全法例的規定,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並加強對工人的監管。而工人亦須與承建商合作,採用已提供的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負責高空工作的承建商須:

- 設置及保持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並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其僱員的安全和健康;

- 提供並確保有使用安全的棚架或其他作支持用的設備(例如工作平台)進行高空工作;

- 採取足夠步驟(包括設置及使用工作平台、護欄、底護板等)防止工人從高處墮下;

- 確保棚架或工作平台的設計及構造,能使其不會倒塌、翻倒或意外地移動;

- 確保棚架或工作平台是用適當和質佳的物料造成,並具有足夠的強度及荷載力量;

- 確保棚架由曾受足夠訓練及具有足夠工作經驗的工人架設或拆卸,而有關工作是在合資格的人士監督下進行;

- 確保棚架在首次使用前及緊接每次使用前的十四天之內,由合資格的人士檢查;

- 在棚架經歷相當程度的改動後,或相當可能會影響其強度或穩定性或使其任何部分移位的天氣情況之後,由合資格的人士檢查;

- 確保棚架由合資格的人士檢查後,已獲發出認可格式的報告,述明棚架處於安全狀態。

  進行高空工作的工人則有責任:

- 為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並在有需要的範圍內與承建商合作,使其可履行安全法例施加的責任;

- 當獲得承建商提供安全帶時,須為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安全而配戴安全帶,並保持將其繫於穩固的繫穩物(例如獨立救生繩)上。

  承建商如違反上述法例規定,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而工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最高可被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勞工處會向沒有遵從法例的人士提出檢控,以及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或「暫時停工通知書」,促使其遵照安全法例的規定,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勞工處亦已印製了《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及6B條)簡介--認識你的一般責任》、《建築地盤(安全)規例VA部有關安全工作地方的條文簡介》,以及《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等安全刊物。這些刊物可在勞工處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網址: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tent2_8.htm)下載。

  此外,勞工處與職業安全健康局合作早於二○○五年十月推出「中小企高空工作防墮裝置資助計劃」,向有關承建商提供購買「流動式臨時防墮繫穩裝置」、全身式安全吊帶及相關安全設備的津貼,每間公司的資助上限為四千元,有興趣申請津貼的承建商可向職業安全健康局總辦事處(地址:香港北角馬寶道28號華匯中心19樓,電話:2116 5632/2116 5672)索取申請表格,或於該局的網頁(www.oshc.org.hk)下載。獲得資助的承建商,必須安排員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局舉辦的相關免費安全訓練課程。

  有關職業安全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電話諮詢服務:2559 2297。各界人士若發現有不安全的工作地點或工序,亦可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542 2172(此熱線在辦公時間以外會自動錄音)。



2008年3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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