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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警方執法均一視同仁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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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有關警方近期引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控一名市民的個案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在最近的疑似藝人互聯網上照片事件中,有一名市民被控告一項發放淫褻物品罪。裁判官應控方要求下令將該市民還押8個星期。其後,有關照片被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審裁處」)評定為不雅而非淫褻物品後,警方撤銷了對該市民的起訴,但表示在處理該案時並沒犯錯或疏忽。有評論指,警方未把有關照片送交審裁處評定便先提出起訴,做法不當,亦有評論指出,在上述案件中,警方就在互聯網上發布淫褻物品作出檢控的做法有選擇性執法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警方沒有犯錯或疏忽的情況下,為何會發生上述市民無辜被控告及扣押的事件;以及怎樣確保日後在類似的情況下不會再造成「冤案」;

(二)會不會向上述無辜被控告及扣押的市民道歉及賠償;及

(三)會不會重新制訂有關在互聯網上發布淫褻物品的執法政策,以確保作出公平的檢控?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律政司在二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資料文件,已詳細交代議員問題所提及的個案。

  文件中解釋,警方是在搜集了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才進行拘捕和檢控行動,其中的處理並無違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執行規定。案件提交法庭時,裁判官及辯方律師在看過控罪所指的照片後,亦未就警方形容為淫褻照片的證據提出異議。律政司其後撤銷控罪,純粹是因應案情往後的新發展而作出的決定。

  至於被告人應否獲准保釋和需扣押的時限,並非由執法部門或檢控人員決定,而是由法庭考慮各方提供的資料後作出的獨立決定。在這個案中,裁判官亦是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才決定被告人不應獲准保釋。

  一宗案件的檢控最終沒有進入審訊階段,或沒有任何人被定罪,不能即時被定性為執法或檢控人員處理案件程序不妥當,這種說法亦有欠公允。事實上,警方是按照有關法例的要求及一貫程序處理這件個案,當中並不存在刻意偏私或不公疏忽的問題,因此我們不同意事件中有警方疏忽職守而須負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任何受影響人士若對警方的個案處理有任何投訴,當局定必按程序全面調查並公正處理。警方日後亦會繼續根據現行法例所訂定的刑事罪行和賦予的執行權限,以嚴謹的態度執法,有需要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務求確保每一宗執法和檢控行動,均符合相關的法例條文及「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則。

  就問題的最後部分,警方在打擊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執法工作上,不論所牽涉人物的背景或身份,均會一視同仁,公平處理。至於警方應否先把有關照片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或審裁處)評定類別才提出起訴,正如我們在二月二十九日向保安事務委員會解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並無規定須在案件起訴前先由審裁處評定有關物品的類別。相反,該條例第29(2)條訂明,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只有當有關物品是否屬不雅或淫褻一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被提出為一個爭議點時,才必須把物品送交審裁處裁決。就此個案而言,警方認為沒有需要將照片先送審裁處評定類別,屬執法單位的專業判斷,亦符合條例賦予的權力範圍。但警方亦已承諾,日後在處理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檢控時,若對有關物品應屬淫褻抑或不雅的類別有任何懷疑,即會在作出檢控的決定前主動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查詢或根據條例第13(2)條,將物品送交審裁處評定類別。

  另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剛才回覆第四條問題時已經指出,當局現正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全面檢討。律政司已表示會在檢討過程中密切留意是否需要檢討有關的檢控程序。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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