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決議案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二○○八》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通過載於議程上的決議案,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二○○八》(「修訂規例」)。
修訂規例的主要目的是對《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進行修訂,以實行數項改善駕駛執照的簽發及續期安排的建議。有關建議包括:
(一)賦權運輸署署長(「署長」)在簽發及續發商用車輛駕駛執照時,考慮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在本港受僱執行商業駕駛職務;
(二)改善正式駕駛執照的續期安排,以運輸署發出的個人識別號碼取代現行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副本或使用電子證書核證身分的要求,利便郵遞及網上申請;
(三)向冰島駕駛執照持有人直接簽發正式駕駛執照,讓申請人無須通過本港的駕駛考試;
(四)賦權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有資格直接獲簽發駕駛執照的國家/地方名單。現時只有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有權修訂該名單。
我感謝由涂謹申議員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在短時間內完成審議修訂規例,及提出的寶貴意見。在考慮過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後,我們現建議修改修訂規例第5(3)條有關「正式駕駛執照的發出」的條文。修訂規例第5(3)條是關於《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11(2)條,即現時駕駛執照直接批註的安排。
在直接批註的安排下,署長會直接簽發獲信納為相關類別的駕駛執照予申請人,無須另行參加駕駛考試。例如公共/私家巴士駕駛執照的持有人可直接獲簽發公共/私家小巴駕駛執照,重型貨車駕駛執照的持有人可直接獲簽發中型貨車駕駛執照。原因是署長信納有關載客/載貨量較大的車輛駕駛執照持有人,有能力駕駛載客/載貨量較小的同類車輛。
根據現行規例,署長在駕駛執照直接批註安排下並無酌情權。為配合新的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簽發及續期安排,我們原先的建議修改有關條款以賦予署長酌情權。政府當局的原意,是維持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及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的非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的現行直接批註安排不變。小組委員會在審議修訂規例時認為修訂規例未能清楚表達此原意。
在聽取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現提出決議案,建議於《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11(2)條列明署長的酌情權只適用於受逗留條件所限制的商業駕駛執照申請人。換句話說,決議案能更清楚表達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及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的非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的現行安排將維持不變。
此項修訂已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主席女士,我謹此動議。
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