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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公共財政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臨時撥款決議案。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二月二十二日會議上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審視這項決議案,並同意政府不須按正常做法,撤回就決議案作出的預告,待小組委員會研究該項決議案並作出報告後,才重新作出預告,使我能如期在今天提出這決議案,我在此表示感謝。
我亦十分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及其他成員能在短短個多星期內,召開兩次小組會議,緊急審視這項決議,並給予意見。
這項決議案旨在申請909億8,901萬元臨時撥款,使政府在二○○八年四月一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2008年撥款條例》通過前的一段期間,繼續提供各項政府服務。早前我已在草擬致辭文本的註釋中,提供了預算案中每一總目之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
臨時撥款是依照《公共財政條例》第7(2)條的規定,按2008/09年度預算草案所顯示各總目及分目的備付款額而計算。撥款的百分率已列明在決議案的第四段,即一般按經營帳目中各經常開支分目備付款額的百分之二十,以及經營帳目中各非經常開支分目或資本帳各開支分目備付款額的百分之一百計算所需的臨時撥款。
這臨時撥款計算方法亦適用於總目106雜項服務下的額外承擔分目。我們明白由於分目251及789下預留的款項比較多,議員表示關注。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中,我們已解釋,正如在總目106的管制人員報告中說明,這些在額外承擔分目下預留的款項,是用以應付其他開支總目在2008/09年度一些不能減省但又超越了有關總目撥款額的開支,例如在2008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出的一些措施。政府稍後會按照既定程序,把所需的撥款從總目106轉撥至有關的總目和分目,以應付實際開支。根據現時財務委員會授權限額,任何超過一千萬元的承擔額,必須獲財務委員會通過,才可動用。
決議案第四段亦授權財政司司長可根據這項決議案,將任何開支分目下的臨時撥款額更改,使政府在《2008年撥款條例》通過之前,可在緊急或有需要的情況下應付無可預計及突發的開支。但更改後的款額,不得超過在2008/09年度開支預算中,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
我們很多謝小組委員會提出的多項意見,其中包括-
(a)政府只應就各非經常開支分目下的一些必需或緊急項目申請臨時撥款,而非劃一地按預算的備付款額申請百分之一百的臨時撥款。
(b)臨時撥款動議應在來年的開支預算提交立法會後才作出預告,並須在提出動議前給予足夠的通知期,使立法會有足夠的時間審視臨時撥款決議案。
(c)應檢討實際是否需要按決議案第四段授權財政司司長更改各開支分目下已獲批准的臨時撥款額。
我們會在來年草擬臨時撥款決議案前,仔細考慮小組委員會提出的各項意見,並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本決議案的安排沿用已久,並能確保每年在《撥款條例》通過以前,妥為應付政府的開支,使政府服務得以維持。故此,我希望立法會今天能通過決議案。在《2008年撥款條例》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被納入其下。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議案。
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