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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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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據報,就最近的疑似藝人互聯網上照片事件,警務處處長上月表示,管有淫褻或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警務處助理處長則指出,朋友之間傳遞淫褻照片不屬違法,但該等法律解釋受到法律界質疑。另一方面,任何人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7A條所述的情況下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研究上述法律解釋的準確性;如果有,研究結果是甚麼;及

(二)過去三年,根據上述條例提出起訴及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當中涉及以電腦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以供互聯網發布的起訴及定罪個案各有多少,以及警務處對該等案件的檢控政策及調查方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條例》)第21(1)(b)條,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不論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根據《條例》第27A條,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而有關物品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限制或條件,不論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不雅物品,均屬犯罪。根據《條例》第2(4)(a)條,任何人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均屬將物品發布。

  至於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是否違反《條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管有有關物品以供發布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一般而言,管有物品是否以供發布,以及「朋友」是否可被界定為非「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必須取決於個別個案中的一切相關事實。法庭會根據法律及相關事實,作出裁決。

  鑑於科技發展,尤其是互聯網應用的特性和普及程度,以及公眾對《條例》運作的關注,我們現正全面檢討《條例》的條文。政府計劃在今年下半年就如何修訂《條例》,以配合香港社會發展,包括如何釐訂評審物品內容的準則以及評審制度等,徵詢公眾意見。

(二)《條例》分別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警務處和香港海關各按其職執行。過去3年,執法部門共就1,876宗個案提出起訴,有1,829宗被定罪;當中,涉及起訴1,198宗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以供發布的個案,定罪的有1,178宗。

  由於互聯網上的資訊非常多而且瞬息萬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及警務處現時採取投訴主導的方式,處理網上的淫褻和不雅內容。執法部門在接獲有關互聯網內容的投訴後會作出調查。一般而言,假如內容有不雅之嫌,影視處會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合作,要求服務供應商或網主盡快加上有關警告字句或清除有關網址或物品。但如果案情嚴重,例如內容可能屬於淫褻,警方會採取適當的跟進及執法行動。過去三年,執法部門曾根據《條例》起訴五宗在互聯網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的個案,全部均被定罪。

  所有涉及干犯《條例》的案件,不論是否源自互聯網,各執法單位包括警務處均會謹慎處理,秉公執法。警方在掌握或接獲舉報或投訴後,會先進行初步評估,並按需要蒐集更多資料,以決定是否及應如何跟進。警方會根據在跟進調查後所得的證據,有需要時會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決定是否作出檢控行動。警方作出的所有檢控均建基於有足夠證據支持有關控罪,並會確保所提出的檢控符合法例要求及程序,並以「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則執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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