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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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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今日(三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在去年九月喬裝顧客巡查位於銅鑼灣的一所會社,他們在會社進餐,但會社職員並沒有向牌照處人員查詢會員身份。

  涉案公司為該會社的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它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的特別條件,即在會社內招待公眾人士,隨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釋義,「會社」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只是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擁有只是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如任何會社已由一間專為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提供飲食服務的會所,轉變為同時為公眾人士提供飲食服務的食肆,則該處所可能受其他規管食物業的法例或發牌制度所監管。

  民政事務總署將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3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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