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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2名董事及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三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72,700元。
卓見顧問有限公司經營的中環數碼沖印中心(商業登記號碼:13603580)董事郭慧敏,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9,200元。
皇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4773491)董事金一鳴,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7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5,000元。
黃淑玲經營的嘉裕貿易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4395970)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10,000元。
新東南發展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833767)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0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8,5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合共約31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捷高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及定基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7名及1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9,886.35元及93,136.58元。
積金局亦代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9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許健成經營的金沺廣告飾物製品廠,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67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包括美國精神有限公司及新旺餐廳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190.72元及3,13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分別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230元、176元及130元。
完
2008年3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