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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義)規例》及《商品說明(鑽石的定義)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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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商品說明(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義)規例》及《商品說明(鑽石的定義)規例》,規管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對「翡翠」、「天然翡翠」以及「鑽石」一詞的使用,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上述兩條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月十九日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3條訂立。該條例是保障消費者的主要法例,防止不誠實的商戶對消費者作出虛假的商品說明和失實陳述。不過,現行的條文不足以保障消費者,免受不誠實的零售商以不正當手法在出售天然翡翠及鑽石時,利用誤導用語或虛假說明,誘使消費者達成交易。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我們認為必須制訂界定『翡翠』、『天然翡翠』及『鑽石』定義的規例,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發言人說:「我們已徵詢珠寶金飾業的意見,他們認為建議能有效遏止欺騙性或假翡翠和鑽石的售賣。」

  有關規例會在三月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會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008年2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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