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七題: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
****************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單仲偕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專利條例》(第514章)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的條文未能有效阻嚇侵犯發明者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每年接獲多少宗分別關於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被侵犯的投訴;及

(二) 會否重新考慮將有關的侵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侵權訴訟屬民事性質。根據《專利條例》,專利所有人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阻止其他未獲其同意的第三者直接或間接使用(1)其發明,並可提出相關申索(2)。《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下亦有類似條文保障註冊擁有人的權利。

  本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協議》)中訂明的標準。在專利和註冊外觀設計方面,該《協議》並不要求將侵權行為訂為刑事罪行。

  就問題的(一)及(二)項,現回覆如下:

(一) 過去5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前工商及科技局)和知識產權署共接獲1宗有關懷疑專利侵權及5宗懷疑註冊外觀設計侵權的書面投訴;並多次接獲同一位市民就有關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的法例未引入刑事制裁條文以阻嚇侵權行為的投訴。

(二) 當局在考慮應否為某一類別的知識產權引入刑事制裁時,須顧及其影響和執法方面的可行性。

  我們留意到在涉及專利和註冊外觀設計侵權的民事訴訟中,不時會出現被指侵權的一方對有關專利或外觀設計的有效性提出抗辯及反申索的情況,當中涉及不少技術性的爭議。就某項發明或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或註冊外觀設計這一點,往往並不容易確認。刑事法例應清晰明確,以確保市民不會誤墮法網。將專利和註冊外觀設計侵權刑事化,可能在執行上存在實質困難。

  我們亦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有關保護專利和註冊外觀設計的法例,一般都沒有把專利或註冊外觀設計侵權訂為刑事罪行。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們現時無計劃把專利和註冊外觀設計侵權列為刑事罪行。我們會不時檢討有關法例,以確保相關條文切合社會的需要。

(1)就專利產品而言,該使用包括在香港製造、使用或進口該產品或將產品推出市場。

(2)向法院提出的申索可包括:
(i) 要求作出強制令,以制止被告人作出的任何專利侵犯行為;
(ii) 要求作出命令,以規定被告人將侵犯專利的任何產品或將該產品屬其不可分拆的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交出或銷毀;
(iii)要求就專利侵犯獲支付損害賠償;
(iv) 要求被告人交出自專利侵犯所取得的利潤;或
(v) 要求作出宣布,謂該專利屬有效且為被告人所侵犯。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