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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時租的士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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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除了自購車輛及聘請司機為政府人員提供服務外,亦推行時租的士計劃,准許政府人員出外執行公務時租用時租的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各政府部門租用時租的士的次數和支出;

(二) 過去三年,相對於自設車隊而言,上述計劃每年節省了多少公帑;及

(三) 現時租用時租的士的程序、模式及收費詳情,以及有否就上述計劃為各政府部門制訂統一的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部門須按工作需要和成本效益,考慮選擇合適的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政府車輛和租賃車輛等,作執行職務用途。政府人員外出執行職務,應採用最廉宜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可視乎情況(例如外勤地點、須攜帶物件、時間緊迫等)而採用其他合適的交通工具。政府部門在決定適當的交通工具以及批核發還相關交通費申請的時候,均須嚴格遵守這項原則。

  政府自二○○三年二月推行「公務使用時租的士計劃」,主要目的是為各部門在合乎運作需要和成本效益的情況下,提供多一項交通運輸安排,給政府人員外出執勤時使用。

  就問題的三部份,答覆如下:

(一) 由二○○五至二○○七年的過去三年,政府部門因公務租用時租的士的次數和支出詳列在附件1。

(二) 在二○○三年推行「公務使用時租的士計劃」後,政府物流服務署刪減了十部中型房車及相關的十個政府司機職位,以當時估算,節省的相關員工薪金及部門運作開支每年約為213萬元。

(三) 政府物流服務署有就「公務使用時租的士計劃」向各政府部門發出指引。該指引規定,擬使用時租的士作公務用途的有關人員,須先依照所屬部門規定的程序申請及獲得批准,然後從參與計劃的的士商會/的士台名單中,輪流挑選及聯絡的士台,以時租方式租用的士。租用時租的士的費用按用車的時間計算,每次最少租用兩小時,有關收費詳情列於附件2。政府人員在租用完畢時,需繳付租車費用給司機,並事後根據租用記錄,向所屬部門申請發還。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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