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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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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五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49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表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5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五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協和製罐有限公司、卓耀工程有限公司、Rentom International (HK) Ltd、皇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The Firm Limited,因分別拖欠其四名、三名、三名、九名及二十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6,014.04元、126,630元、105,386.94元、54,598.66元及50,794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869.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而與訟人同澤企業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058.9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55元及156元。

  較早前,盈多利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及同澤企業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二十項及三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罰款港幣32,500元及9,000元。



2008年2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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