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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居籍條例草案》〈新條文〉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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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居籍條例草案》(新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基於今天較早之前我就恢復二讀本條例草案發言時提出的理由,我謹動議二讀新增的條例草案第10A條。這條條文已載於分發予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原來的條例草案第4(2)條規定,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繫的驗證斷定某未成年人的居籍時,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該未成年人的意圖。由於條例草案第8條及第10條也採用最密切聯繫的驗證,法案委員會建議,根據條例草案第8條斷定缺乏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居籍或根據條例草案第10條斷定在由兩個或多於兩個地區組成的國家之內的成年人的居籍時,類似的規定也應適用。我們採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刪除原來的條例草案第4(2)條,而增訂涵蓋條例草案第4條、第8條和第10條所述情況的條例草案第10A條。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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