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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根據《200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動議的決議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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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200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載列於議程內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該議案建議的是一項對《進出口(登記)規例》第8條作出的技術性修訂,目的是要使關於豁免某些物品的進/出口報關費的條文,更明確地反映政策,即以下的報關費應獲得豁免:

(一) 用於修理或維修由本地航空公司擁有或租用的飛機的飛機部件或配件的所有進/出口報關費;以及
(二) 用於修理和維修本地經營海運或空運服務的運輸企業使用的貨櫃箱的物品的進口報關費。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輸入、輸出或轉口任何並非豁免物品的人士,須在該物品進口或出口後14天內,就該物品向香港海關關長呈交進口或出口報關單,並繳付報關費。

  按照現時的政策,有關公司是無需就上述兩類物品繳交報關費。但我們留意到《進出口(登記)規例》第8(3)條所提述的豁免範圍並不明確,以致公憧i能會對上述物品的有關報關費是否獲得豁免存有疑問。因此,我們需要修訂該規例。

  有關的豁免是由一九七六年起實施。雖然我們一直無意改變該等豁免,規例的有關條文在過去曾因其他原因被多次改動,而影響到現時的豁免範圍有欠清晰。

  由於修訂法例需時,為使業界明確知道有關物品的報關費是否獲得豁免,作為臨時措施,當局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批准這些費用獲得豁免,直至立法修訂獲得通過。政府已通知業界有關安排,他們均表示歡迎。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議案,期望議員支持和通過。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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