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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灠岉酗G讀《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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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訂立定額罰款制度,加強在法定禁煙區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執行禁煙規定的力度和效率。

  根據《吸煙(公眾壎矷^條例》(第371章),在法定禁煙區或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或攜帶燃茠滬遠洁B雪茄或煙斗,即屬犯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罰款最高可達港幣五千元。但過去執法的經驗顯示,整個檢控及法庭程序可達到兩至三個月,耗費時間及人力資源,而被控告人士往往在程序完成後才需要繳交罰款,失去即時的阻嚇作用。我們在過去的法案委員會審議《2005年吸煙(公眾壎矷^(修訂)條例草案》時,曾經建議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並生效後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一方面可以簡化執法程序,減省文書工作,同時也可以透過訂定具阻嚇力的劃一定額罰款,以及要求違法者在較短時間內繳交劃一罰款的規定,以加強執法的力度和成效。我們相信,此舉將可以向市民發出清楚的信息,顯示政府嚴格執行禁煙措施的決心。我們在草擬本條例草案及制訂現時建議的定額罰款制度和總體運作的流程時,參照了處理違反交通及公眾地方潔淨兩個條例的定額罰款做法,並汲取了實施這些定額罰款制度的經驗。

  我們建議,公職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在違反或已經違反在法定禁煙區或公共交通工具內的禁煙規定,可發給該人士一份定額罰款通知書。該人士應於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二十一天內悉數繳付定額罰款,付款後該人不會再因該項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該人士亦可在這期間內表示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主管當局若收到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的通知,會撤回定額罰款通知書,並發出傳票,讓法庭審理這案件。

  我們建議把罰款額訂於一千五百元的水平。這是考慮到罰款額的水平,應可以發揮足夠的阻嚇作用,但又不會過於嚴苛。我們曾經就罰款額水平諮詢區議會,其間一千五百元的罰款額獲得大多數議員的支持。這水平的罰款額亦與同樣有損公共壎耵漫葑顝U圾等罪行的罰款額一樣。條例草案亦建議裁判官可以應律政司司長的申請對嚴重拖延繳交罰款的人士施以額外罰款及訟費,總罰款額會達到三千三百元。如有關人士仍然拒絕繳交罰款,該人會被當作沒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須繳付的款項,根據《裁判官條例》,可被判處監禁。這些建議安排與《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所實施的安排相同。

  本條例草案也訂明涉嫌違例人士在提出抗辯後決定繳交罰款的處理方法,有關安排也大致與現時處理公眾地方潔淨罪行及交通違例事項的定額罰款制度相同。

  為了確保定額罰款制度能有效地執行,本條例草案建議賦予執法人員權力,在有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曾經觸犯有關罪行時,可要求該人提供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號碼,以及身份證明文件。如該人不合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又或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個人資料,即屬犯法。情況嚴重者更會被加控妨礙公職人員執法的罪行。

  現時壎芵p控煙辦公室(控煙辦)的督察及警務人員可以在香港所有的法定禁煙區執法。我們建議在本條例草案之下,他們也可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另外,我們也建議授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壎芵p和房屋署的某些指定人員在他們管理的場地向涉嫌違例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在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之後,我會藉公告列明哪些類別的公職人員可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定額罰款制度的成效,很大程度取決於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政府將加強控煙督察及其他各部門獲授權的執法人員在執法方面的訓練。作為執行這制度的主力部門,控煙辦也會編製一本執勤手冊,以確保各有關部門的執法人員採用一致的執法標準。

  我相信本條例草案建議的定額罰款制度,將有效加強控煙的執法力度,從而減少市民受二手煙的影響,提升全民健康。我呼籲各位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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