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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航空貨運站專營權的延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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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據悉,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正就發展新貨運站進行公開招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有兩個航空貨運站營運商分別於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九六年和機管局簽訂有關協議時獲批的專營權的屆滿日期,以及該等專營權的最新屆滿日期;如果專營權曾獲延長,有關的營運商支付了多少費用;如果無須支付費用,原因是甚麼;

(二)新貨運站營運商獲批的專營權在甚麼情形下會獲延長,以及須因而向機管局支付多少費用;如果無須支付費用,原因是甚麼;及

(三)機管局有沒有採取具體措施,確保所有有興趣投標的人士在入標前均知悉中標者有機會獲延長專營權;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香港空運貨站及亞洲空運貨站的經營權合約在批出時,經營權年期均為期二十年,即由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八年。及後,二○○一年,機管局考慮到當時航空業所面對的困難後,向所有地勤服務營運商建議有條件延長他們的經營權,並逐一與個別營運商商討具體條款。最後,機管局與部份營運商達成延長經營權協議,其他的營運商則婉拒有關建議。亞洲空運貨站的經營權年期獲延長至三十年,即二○二八年屆滿。香港空運貨站現時仍然維持經營權年期為二十年,但它按年向機管局繳付費用,以保留延長經營權十年至二○二八年的機會。

  營運商在獲延長經營權年期內所需付的費用,因為屬於機管局與個別營運商雙方之間的敏感商業資料,在未有得到有關營運商同意前,機管局不能透露有關詳情。然而一般而言,機管局在延長經營權期間將有機會分享這些營運商的利潤。

(二)香港國際機場新貨運站的招標書列明經營權的條款,包括經營權年期為二十年。機管局以此為基礎,邀請有意投標者制訂其貨運站業務計劃書。投標者也可按招標書的有關條文,提出其他建議供機管局考慮。投標者可在指定日期前就招標書內容向機管局查詢。為確保所有有意投標者在同時間獲得同樣的資訊,以便他們制訂其業務計劃書,機管局在收集所有查詢後一併向所有有意投標者回覆所有查詢,包括其他有意投標者的查詢。招標書亦列明評估標書時機管局考慮的因素及準則,作為選出較佳投標者的根據。按招標書的規定,機管局可在評估標書後要求與經篩選的投標者進行商業談判,決定經營權協議的具體條款。

  招標書沒有自動延長經營權的條款。機管局認為二十年的經營權一方面可提供足夠的經濟誘因,吸引投資者競投有關項目,另一方面可讓機管局在合適時間內檢討航空貨運處理服務的安排。

(三)機管局為確保招標過程的公平性,已邀請廉政公署以獨立觀察員身份,就招標和評審程序給予意見,確保招標過程符合公平原則。其中,廉政公署明確建議機管局必須確保所有有意投標者獲得同樣的資訊。在招標期間,因應有意投標者查詢關於延長經營權的問題,機管局已透過書面形式,向所有有意投標者指出招標書中的相關條款,說明他們可以提交其他建議供機管局考慮。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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