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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恢復《居籍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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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居籍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本人在二○○七年二月向立法會提交《居籍條例草案》時曾經解釋,斷定一個人的居籍的普通法規則的確相當複雜和混亂,剛才議員也提及,因為時移勢逆,包括全球一體化的情況,以致有關規例可能變得不合時宜。本條例草案建議把這些規則簡化,以便更容易確定一個人的居籍。剛才草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已就本條例草案的大致情況作了報告,我在此不再重複。正如剛才涂議員所說,本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五年四月發表的《斷定居籍的原則》報告書(「報告書」)中的建議。剛才余若薇議員也說及,她當時是擔任主席,做了很多工夫,我在此特別多謝她。剛才劉健儀議員強調,居籍和國籍、居留權及公民身分等概念,其實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並無關連。居籍涉及以哪一套法律制度來處理與個人法律地位及財產有關的事宜,例如某人在法律上有否能力去結婚或訂立遺囑,或者某些遺產的繼承權應該用哪一套法律來作依歸等等。

  本條例草案提交後,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七次會議。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和各位議員詳細審議各條文,正如剛才余若薇議員說,涂謹申主席有很多的建議和看法,事實上亦很有見地,亦變成了今日我們作出的很多修改。本人謹此特別向涂議員和其他參與的議員致謝。政府同意根據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一些修改,因此本人會在今天下午較後時間動議數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現在,讓我概括地講述其中一些較重要的修訂。

  首先讓我處理未成年人的居籍。為了取代現行普通法中關於原生居籍和倚附居籍的規則,法改會建議而條例草案也訂明採用單一的驗證,即未成年人的居籍應該是與他有最密切關係的司法管轄區。條例草案進一步引入兩項可被推翻的推定,根據與該未成年人同住的父母的居籍,以協助斷定未成年人與哪個國家或地區有最密切聯繫。這些建議獲得法案委員會同意。法案委員會提出一項疑問,即在引用最密切聯繫的驗證以斷定未成年人的居籍時,會否有某類別的父母較其他類別優先的情況。委員特別關注領養父母的情況。

  經詳細考慮後,政府當局同意應修訂「父母」一詞的定義,使定義與領養法律所採用的方式一致。有關修訂會清楚訂明,就被領養的未成年人而言,只有該未成年人的領養人會被視為其父母。如未成年人被與其生父或生母有婚姻關係的人領養,只有該名領養人及該名生父或生母會被視為該未成年人的父母。

  條例草案第8條與缺乏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居籍有關。條例草案建議,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居籍,應是與他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地區。當該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恢復時,他將保留緊接行為能力恢復之前的居籍,然後他可自行選取另一居籍。

  法案委員會建議,在斷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居籍時,應考慮該人在緊接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之前,可能會有無限期地以某個國家或地區為家的意圖。這與斷定未成年人的居籍的做法相似。根據條例草案,在採用最密切聯繫的驗證斷定未成年人的居籍時,須考慮該未成年人可能會有的意願。

  政府考慮這個問題後,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釋除委員的疑慮。

  至於條例草案第12及13條,法案委員會就有關的普通法規則仍然適用的範圍提出一些技術性問題。具體來說,假如一名未成年人在《居籍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如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的話)成為成年人,則應該應用舊的普通法規則還是新的法例。另一個問題是:是否可能有部分的普通法規則並無抵觸新的法例而應繼續適用。政府會提出修訂,以處理這些問題。

  除了上述較為重大的修訂之外,政府也會動議其他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處理一些輕微及技術性問題,剛才亦有提及到的。

  內務委員會考慮過本人建議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後,表示並不反對有關修訂。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請議員通過依照政府當局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訂的條例草案。多謝。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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