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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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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本人謹動議二讀《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這條條例草案作出技術性及輕微的修訂,藉以達到以下四個目的︰

(a) 使某些法例條文更清晰,這些條文把未能作出令執行當局信納或使其滿意的行為列為有罪的條文;

(b) 界定賣方於土地售賣的交易完成時交付業權契約的義務;

(c) 修訂某些檢控人員的職銜,以凸顯其獨立性;以及

(d) 刪除對兩套已遭廢除規則的過時提述。

  就這些修訂而言,本條例草案依近年通過的類似條例草案所採用的模式,作為改善現行法例的有效方法。本條例草案分為8個部分,第1部分載有簡稱及生效日期的條文,第2至第8部分則對多條條例作出建議修訂。

第2及3部分-對條例及附屬法例的修訂:因有令執行當局「信納」或「滿意」等用詞以致未能完整地界定罪行

  第2部分(草案第3至9條)及第3部分(草案第10至52條)對訂立載有令執行當局「信納」或「滿意」等用詞的罪行的不同條例及附屬法例,作出修訂。在這兩個部分中列出的條文予以修訂,以便更明確地界定有關罪行的元素。

第4部分-根據第3部分作出的修訂的補充條文

  第4部分(草案第53至55條)載有對《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及《鍋爐及壓力容器規例》(第56章,附屬法例A)的修訂。這些修訂在於補充草案第10條對該規例的修訂。

第5部分-律政司內屬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職級的檢控官的新職銜

  第5部分(草案第56至63條)修訂《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附表1及對《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及《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作出相關修訂,把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內屬「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職級的檢控官的職銜分別修訂為「高級檢控官」及「檢控官」。

第6部分-於土地售賣中交付業權契據的正本

  第6部分(草案第64及65條)對《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作出修訂,在該條例中加入新的第13A條,以界定土地的賣方於土地售賣的交易完成時向買方交付業權契據的義務。

第7部分-對載有對已被廢除的根據《區域法院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的提述的條文的修訂

  在《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制定之後,《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一般)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A)及《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訟費)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B)隨之被廢除。第7部分(草案第66至74條)載有對7條條例及2條附屬法例的修訂,以《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的提述取代已被廢除的規則的提述。

第8部分-對《差餉條例》的修訂

  第8部分對《差餉條例》(第116章)作出輕微及文書上的修訂。

結語

  主席女士,正如我先前所述,提交本條例草案,是我們一直在整理香港成文法和推行輕微改革的一個環節。我謹向立法會推薦本條例草案。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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