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三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二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8,000元。

  明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43D(1)(b)條,即妨礙積金局行使或執行職能的罪行。被告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港幣4,000元。

  鎮成資源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 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12,000元。

  嚴道秦經營的鳴發貨運公司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七月至八月,及二○○七年三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2,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強積金欠款約3,000元。區域法院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紀律警衛(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09.48元。

  積金局又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8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文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及笑傲江湖飲食集團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1,627.43及815.7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476元及86元。

  較早前,文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六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8,500元。



2008年2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5分

列印此頁